- Oct 14 Sun 2018 23:15
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
- Oct 13 Sat 2018 23:13
違規停車發現執勤員警正在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時,如何區分車輛放行之規定?
- Oct 12 Fri 2018 23:11
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是否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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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惟若判處罰金,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則認為,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Oct 11 Thu 2018 23:10
民眾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未扣扣環,是否違規?
- Oct 10 Wed 2018 23:08
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行駛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之行為,經警察攔檢發現後是否會被舉發?依何法條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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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另依同條第2款規定:「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如使用於行駛 狀態,應依規定行駛車道。
- Oct 09 Tue 2018 23:06
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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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另依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 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 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Oct 08 Mon 2018 23:04
實施違規停車拖吊作業,有無於現場等候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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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違規停車,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 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及同條例第85條之3規定,「第12條第3項、第35條、第56條第3項、第57條第2項、第62條第6項及前條第1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3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 之。 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 Oct 07 Sun 2018 23:03
違規停車移置(拖吊)法源依據及執行前是否應鳴笛或廣播,是否有規定需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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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3項:「第1項情形,交通勤 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 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 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 理人員為之。」第85之3第1項規定略以:「第56條第3項…… 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3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 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同條 第5項規定:「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 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 Oct 06 Sat 2018 23:00
何以酒後駕車違反公共危險罪行為,不須移置保管車輛。
- Oct 05 Fri 2018 22:58
取締裝載危險物品違規車輛注意事項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