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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規定」第三點第 
八款,執行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裝設輔助輪完成上架作業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前,違規車輛之駕駛人或車主已到場,執勤警察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核對有關證件資料,對於違規部分仍應掣單舉發後責令駛離;倘車輛已完成裝設輔助輪並已移離原來位置,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或車主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另違規停放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定位於拖吊車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且執行警察人員與被拖吊車輛駕駛人或車主交談時需全程錄音(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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