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

一、檢舉依據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一、行政訴訟依據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酒駕如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應檢附證件及繳交移置費、保管費即可領車出場;反之若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違反刑法1853條公共危險罪責,應同時檢附證件與繳納罰鍰收據及繳交移置費、保管費,但如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二、依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一、執行違規停車拖吊若以尖峰時間拖吊為主,警察機關執行上恐生爭議,易造成民眾質疑離峰時間嚴重違規無人處理之窘境,內政部警政署為指導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及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採取一致性做法,業訂有「取締違規停車程序」,以供員警有所依循。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本條例第31條之1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 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另同辦法第5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 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瀏覽人次

一、民眾檢舉違規是否都會開單告發?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