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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依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1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2
、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二、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訴訟費用
()起訴事件: 4000(通常訴訟程序)2000(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上訴事件:6000(通常訴訟程序)3000(簡易訴訟程序)75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抗告: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聲請回復原狀: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1000元、(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聲請重新審理: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 
件訴訟程序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再審之訴(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000(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十一)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4000(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3000(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75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十二)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6000(通常訴訟程序)3000(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75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判決
(
十三)聲請再審:1000(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300(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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