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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另依同條第2款規定:「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如使用於行駛 狀態,應依規定行駛車道。 
二、機車如於行駛狀態者,即應依規定使用其車行方向道路之「車道」行駛,而機車穿越交岔路口使用之車道,依現行道路佈設其得行駛之車道無包括行人穿越道範圍,故如機車利用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 道行駛穿越交岔路口,將會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 條第1項第13款「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規定予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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