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瀏覽人次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另依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 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 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 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 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 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 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南交大執法組 的頭像
    南交大執法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