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瀏覽人次

計數器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請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約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親往轄區警察隊查詢。當事人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

民事賠償: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機關不得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辦理,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3.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肇事責任分析(約一個月)結果明確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4.

刑事傷害告訴:事故發生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隊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5.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本局各警察隊行政組洽辦。

6.

軍車事故:本局處理後,依管轄移送辦理。

7.

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並在現場安全處所等候派員處理。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副本通知報案當事人,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住址、電話並靜候處理單位通知。

8.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質疑,請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請(聲明異議)或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南交大執法組 的頭像
    南交大執法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