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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二、相關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其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
(一)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二)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予後座乘客,故免予舉發。
(三) 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三、注意事項:
(一)4歲以上較大的小朋友,讓他(她)坐在後座搭配使用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妥適繫好安全帶。
(二)1到4歲的幼童小朋友,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三)1歲或10公斤以下的嬰幼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四)攜帶兒童(4歲以上至12歲以下)坐計程車時,隨行的大人應幫小朋友試繫一下後座安全帶,若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時,即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如會勒到脖子,雖不用繫,惟大人應注意照顧好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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