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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警察機關檢舉違規並請敘明: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違規行為發 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 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事項。前述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 檢具。惟應於行為終了日7日內檢舉。
二、依上揭規定,可逕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網站(https://www.freeway.gov.tw/default.aspx)/局長信箱,進行相關交通檢舉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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