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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依公路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合先說明。 二、民眾所提電動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 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 駛於道路之載具,只能在公園、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為避免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 1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三、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 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 條文第32條之1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四、 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2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五、綜上,騎乘電動車雖免請領牌照及免駕 照,惟騎乘電動自行車仍應戴合格之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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