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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舉發違反道路事件管理通知單」於舉發日期誤植是否影響該 通知單之效力疑義乙案,按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予以製單舉發,雖為道路交通裁罰之 前置行為,惟其就違規事實之認定,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關 係,其性質上亦為行政處分之範疇。 
二、復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並不因而 影響行政處分原本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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