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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規定,因本條例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或委託的第三人可以在保管原因消失後,拿保管收據和行車執照領回車輛,但違反35條規定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款收據,而且去領回車輛時,還須繳納車輛移置費和保管費。不過,目前警政署為配合行政罰法有關一事不兩罰規定,已函會各警察機關如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署時,車主領回車輛不必檢附繳款收據。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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