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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該拼裝車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內無需訂定保險契約之汽車,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2.依前述第4款規定,駕駛自小客車之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但補償時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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