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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有下列情形,則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才能向被保險人求償:
1.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2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3故意行為所致。
4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才能向被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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