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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300~600元罰鍰,本市自行車行駛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自行車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之人行道方能騎乘,並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二)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如自行車騎士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者,已屬違規行為,請自行車騎士除注意自身安全外,亦應注意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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