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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法令並未單獨對「斜坡道」遭占用時,有處罰之特別規定或釋示,惟無障礙斜坡道設置位置仍屬於人行道之一部分;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含機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項規定:「汽車(含機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因此如車輛停放在人行道(含無障礙斜坡道)上,且該處已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告示牌時,即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或按規行為得依同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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