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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1項第4款規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同條例第113條規定略以:「救護車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同規則第111112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救護車因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為講求時效,停放於禁止停車線(紅線),則不受上揭停車之限制,以發揮最大救難功效,維護公眾利益,惟若經查證救護車非屬執行任務時,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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