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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兼顧便民與車輛管理原則,車輛不需補辦註銷重領新牌,惟應至監理所()辦理臨時檢驗確認車身、引擎號碼未被變造及為行車安全應依(道安規則第39條之23)規定臨檢之事項,經臨檢合格後再鍵入該項紀錄,方可撤銷電腦「此車曾經失竊」訊息。(如監理電腦有警方傳輸失竊尋獲訊息,不需檢附警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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