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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交通部90年10月25日以交路90字第011338號函示略以:「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二、故改裝排氣管之車輛如涉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警察機關必須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以避免執法爭議,並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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