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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如果沒有經過型式審驗合格,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就在道路上行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舉發處罰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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