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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關頭燈設備是可變,惟變更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23條之1規定辦理,其設備規格變更必須符合上述規則附件152項第1款電系-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之相關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得辦理變更登記。至於汽車違規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二、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鑒於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有無違反上述規則附件15之標準及規格,須由監理人員專業檢查認定,是以,內政部警政署於95628日以警署交字第0950087262號函規定:車輛車身、引擎、底盤及電系等之違規取締,以員警可以直接判斷、認定者為考量,否則即應會同公路監理人員取締或由公路監理單位於車輛檢驗時依職權自行舉發,其中並規範氣體放電式(HID)頭燈稽查取締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實施,藉由監理人員專業知識身分及相關檢驗資料,予以認定汽車設備是否合法改裝及有無影響行車安全再據以執法取締,藉以避免執法爭議,並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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