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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舉發對象為汽車時,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舉發對象為機車時,處1,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
)未投保汽車而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車主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二、另依上開規定,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才會處罰未投保強制險,若為逕行舉發,未投保強制險部分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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