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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如發現有道路障礙物,可逕向警察機關報案,將立即派遣執勤員警趕至現場查處。
(二)員警到達現場時,先以攝(錄)影或拍照舉(存)證後,始開始執行。
1、若占用道路行為人在場:
(1)需先施以勸導,並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與責令即時改善。
(2)若不聽勸導改善者,依法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
及處理意見。
2、如行為人不在現場時:
(1)有價物品:應張貼公告並協調環保機關代管。
(2)固定式障礙物:舉發後移請工務機關拆除。
3、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及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立即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將視同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法令清除(運)。
(三)執行前後或過程均應攝(錄)影或拍照存證。
(四)有關後續處置:事後執行複查維護,並針對長期占用道路者進行蒐證,該行為如構成刑法竊占罪者,將檢附相關事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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