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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拒絕簽章者,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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