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2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南交大執法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