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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規定,其修正條文於102年4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於102年5月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5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7月15日施行。內政部警政署規劃自102年7月15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為宣導期,並自102年9月1日起開始取締。法令所稱前座係指:與駕駛員併列之座位、位於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及最末排中間面向走道座位與其他前方若未設座椅等位置之前向座位均應納為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如附件大客車前座應繫安全帶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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