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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處罰條例第33條之管制規則(指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不遵守管制規定),因而致人受傷者,肇事的人需記違規點數3點;致人重傷者,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但違反處罰條例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 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3. 對於無人傷亡肇事案件,倘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本次修法特別對於無人傷亡者,亦應停車處置,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如果肇事者逃逸,則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肇事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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