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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之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一、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前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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