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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日期之認定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書面資料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二)採電話方式提出,以受理電話檢舉之日為準。
 (三)親送檢舉資料,以受理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
 (四)他機關(單位)轉送,以他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
 (五)循網路系統:
  1、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2、向政府單位(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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