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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參考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
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惟仍無法據以明確認定旨揭行為態樣有無違規,故本署特研訂執法認定標準,於101年9月17日以警署交字第1010133556號函請交通部釋示,並經該部函復同意本署意見在案。
三、旨揭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如下:
(一)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
1、行為人認定:視同行人。
2、違規認定:無違規。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車道,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
(三)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依交通部101年8月16日交路字第1010024025號函釋,該行為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舉發。
(四)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通過行人穿越道至右前方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停等,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