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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總統府於102年5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51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業刪除「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
二、爰此,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未攜帶行車執照、號牌污穢、未攜帶駕駛執照等,已無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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