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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故駕駛人如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員警可依法製單舉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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