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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
(法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一、汽車駕駛人緊閉車窗及車門拒絕接受稽查:
(一)表明身分、告知事由:警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目前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請其接受稽查,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告知真實身分;必要時,得以書面文件置於車窗(門)明顯處告知事由。
(二)實施強制力:警察於完成告知程序後,汽車駕駛人仍緊閉車門及車窗拒絕接受稽查,顯然無法查證其身分,經現場指揮官研判確有必要時,得實施強制力,促使其下車接受稽查。
二、汽車駕駛人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告知身分:
(一)表明身分、告知事由:警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目前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真實身分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二)實施強制力:經詢問或令其出示身分文件,顯然仍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訊問及裁處:1、酒後駕車行為部分,按其違反情節分別依刑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2、其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告知身分之行為部分,於訊問後,應備妥相關事證(錄音或錄影)及文件,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醉不上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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