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一、檢舉依據
道路交通管例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檢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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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一、行政訴訟依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1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2
、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二、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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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因此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向車外亂丟垃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15款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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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酒駕如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應檢附證件及繳交移置費、保管費即可領車出場;反之若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違反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責,應同時檢附證件與繳納罰鍰收據及繳交移置費、保管費,但如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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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行駛一般道路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交通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另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 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行駛快速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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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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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一、執行違規停車拖吊若以尖峰時間拖吊為主,警察機關執行上恐生爭議,易造成民眾質疑離峰時間嚴重違規無人處理之窘境,內政部警政署為指導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及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採取一致性做法,業訂有「取締違規停車程序」,以供員警有所依循。 
二、有關移置保管車輛工作重點如下: 
(
)市區各重要幹道及路口10公尺內違規停車,顯有妨害交通順暢,且駕駛人不在場者;公車站牌前、市場、停車場出入口附近違規停車者。 
(
)經指定之特定場所或路段上劃有禁停紅()線之違規停車者。 
(
)併排停車者。 
(
)因故障或肇事車輛非及時拖離無法恢復交通順暢者。 
(
)違規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 
(
)其他嚴重妨礙交通必須拖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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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一)駕駛人若「配合」攔查 
1
、員警指揮經客觀、合理判斷有危險駕車徵兆(如車輛蛇行、2輛以上競駛、闖越交通號誌、超速達60公里以上、拆除消音器衍生噪音或以異物遮蔽車牌等),且可能發生危害之車輛引導至適當處所實施攔查。警方會告知駕駛人,目前正在執行取締危險駕車勤務,並依照相、錄影佐證或駕駛人具體違規事實掣單舉發。 
2
、員警攔查過程中應實施全程錄音(),並事先告知駕駛人受檢原因,避免事後衍生爭端。 
3
、員警若發現當事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性已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1)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2)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3)
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4)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 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 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 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之規範。且有符合刑法第185條構成要件(如壅塞陸路、橋樑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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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本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 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另同辦法第5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 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二、按交通部95年3月7日交路字第0950023388號函釋規定,民眾駕車使用手機操作「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型態,應屬前揭辦法所稱「數據通訊使用狀態」之行為範圍,已違反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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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一、民眾檢舉違規是否都會開單告發?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 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7日之檢舉。 
(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二、檢舉人資料會不會被洩漏?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規 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本局將強力要求所屬應確遵守保密規定,敬請民眾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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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 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 
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
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第22 
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 
情形回復檢舉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 
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四)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 
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2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故道路交通違規由民眾以照相、攝影取得違規事實,依上述規定 
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機關查處,警察機關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 
判,經認定違規事實後始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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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規定」第三點第 
八款,執行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裝設輔助輪完成上架作業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前,違規車輛之駕駛人或車主已到場,執勤警察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核對有關證件資料,對於違規部分仍應掣單舉發後責令駛離;倘車輛已完成裝設輔助輪並已移離原來位置,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或車主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另違規停放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定位於拖吊車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且執行警察人員與被拖吊車輛駕駛人或車主交談時需全程錄音(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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